广东普瑞玛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航星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焱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普瑞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民初3926号
原告沈阳航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储路4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鹏,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晓,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焱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梅江街57号。
法定代表人高圣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系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和泰工业区置业路。
法定代表人刘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夏明,系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男,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航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焱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航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99元,减半收取11799.5元,由原告沈阳航星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谭艳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翔
书记员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