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终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256125T。
法定代表人:夏裕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阳光新城别墅区**用代码915400002196618159。
法定代表人:苏生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栗园路**代码9134100007394781XN(1-1)。
法定代表人:魏长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0民撤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通知规定期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少华
审判员  夏传国
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娟
书记员付丽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原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