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9774号之二
***与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977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77,5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裁定本案终结审理。为此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77,500元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冬梅
书记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