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家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露露,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6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理由:一、瑞泰公司与祥华公司之间为合法借贷关系,借贷持续时间长达6年累计32笔,其中20笔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关。全部借款协议当事人均系祥华公司,其签章完备、真实,借款协议项下每笔借款均由祥华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本人直接收取,故本案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祥华公司员工郁庆卿涉嫌职务侵占刑事犯罪,该罪名成立与否与本案借贷关系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联性,不构成刑民冲突。一审法院强行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刑事处理,构成根本性错误,应予纠正。三、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与郁庆卿职务侵占犯罪有牵连,则应将与郁庆卿职务侵占犯罪相关线索、材料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本案应当继续审理。
祥华公司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瑞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祥华公司归还瑞泰公司借款本金3,300,000元;2.判令祥华公司支付瑞泰公司借款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以2,8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3.判令***对祥华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祥华公司从2011年10月开始至2017年9月6日陆续多次向瑞泰公司借款,并出具《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对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后瑞泰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但祥华公司却未按照借条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瑞泰公司多次催讨,祥华公司一直拖欠至今,截至今日,祥华公司仍有借款本金3,300,000元未归还瑞泰公司。***是祥华公司的股东,***和祥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况,故请求***对祥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瑞泰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的瑞泰公司与祥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孙家兴与郁庆卿之间借款及利息支付等情节及事实的认定,而郁庆卿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已经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瑞泰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目前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案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孙家兴与郁庆卿之间借款及利息支付等情节及事实认定,而郁庆卿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立案侦查,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遂裁定驳回瑞泰公司起诉并无不当。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瑞泰公司可重新起诉。
综上所述,瑞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非易
审判员  岳 菁
审判员  沈 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