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1民初26596号





原告: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家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露露,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瑞泰公司)与被告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祥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瑞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祥华公司归还原告瑞泰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祥华公司支付原告瑞泰公司借款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以2,8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3.判令被告***对被告祥华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被告祥华公司从2011年10月开始至2017年9月6日陆续多次向原告瑞泰公司借款,并出具《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对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原告瑞泰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但被告祥华公司却未按照借条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瑞泰公司多次催讨,被告祥华公司一直拖欠至今,截至今日,被告祥华公司仍有借款本金3,300,000元未归还原告瑞泰公司。被告***是被告祥华公司的股东,被告***和被告祥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况,故请求被告***对被告祥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瑞泰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的原告瑞泰公司与被告祥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孙家兴与郁庆卿之间借款及利息支付等情节及事实的认定,而郁庆卿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已经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澜






审 判 员


董麟夫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书 记 员


汤安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