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8民初97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海盈路海盈新村XXX-XXX号楼A-06。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被申请人: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金路XXX弄XXX号XXX室。 ***与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977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77,5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裁定本案终结审理。为此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77,500元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