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0751号之二
原告:天津豪泰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车站北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钟奇,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园营城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范志富,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豪泰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天津豪泰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豪泰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8元,由原告天津豪泰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