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1772号
原告:澳瑞特(天津)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二区2-114。
法定代表人:董春英,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园营城街55号。
原告澳瑞特(天津)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因原告申请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瑞特(天津)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澳瑞特(天津)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