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11执223号
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1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1月19日扣划拨被执行人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213048.68元,于2021年11月22日扣划拨被执行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执行款47710.99元,共划拨执行款260759.67元,扣除执行费3755.07元上缴国库,剩余257004.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刘洪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洪洋
书 记 员 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