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4902号
原告:天津安华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工业小区东。
法定代表人:孙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园营城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范志富,经理。
原告天津安华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安华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安华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安华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