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文压缩气有限公司、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2460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文压缩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四经路8号。
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园营城街55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文压缩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文压缩气有限公司于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文压缩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文压缩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青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一琪
书 记 员 邱瑞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