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民初31631号
原告:天津捷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园营城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捷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天津捷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捷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捷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