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牌洲湾广告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牌洲湾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1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牌洲湾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白沙洲中小企业城二期第39幢1-5层1号房。
被执行人:***,男性,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牌洲湾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1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程汉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