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牌洲湾广告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牌洲湾广告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8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牌洲湾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萍,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牌洲湾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牌洲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源大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牌洲湾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证实**系合源大象公司员工,其签收了牌洲湾公司制作完成的地铁广告。但对于牌洲湾公司与合源大象公司是否签订了《协议书》、**能否代表合源大象公司接收牌洲湾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合源大象公司应向牌洲湾公司支付货款的金额等事实,原审未予查清。鉴于以上基本事实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具有实质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8元,退还上诉人武汉牌洲湾广告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