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泗阳京塔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泗阳京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7364号
原告:***,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泗阳京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灯塔村庄卢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泗阳京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2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00元、鉴定费5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