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泗阳京塔建材有限公司

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江苏泗阳京塔建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行审99号

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30143232657,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东路**(双子楼**)。

法定代表人张连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亚军、颜璐,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泗阳京塔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X0W6Y2U,,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灯塔村庄卢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顾建明。

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2019年7月被申请人江苏泗阳京塔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李口镇灯塔村16960平方米土地(其中1676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为其他农用地园地5平方米、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6760平方米;19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园地)建设钢架厂房、砖瓦结构厂房和四层楼房,分别于2020年1月份和4月份建成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于2020年7月9日对江苏泗阳京塔建材有限公司作出泗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1696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7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4.罚款合计8775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仅履行了罚款义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退还非法占用的16960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其罚款数额在规定幅度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因此,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申请人非法占地所建的建筑物。

综上所述,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泗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3项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泗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3项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16960平方米土地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行组织实施。

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江苏泗阳京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春花

审 判 员 宁辉远

审 判 员 徐二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新蕾

书 记 员 徐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