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78号
原告:江苏泗阳京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灯塔村庄卢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XOW6Y2U。
法定代表人:顾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殿锦,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男,住泗阳县。
原告江苏泗阳京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泗阳京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190元,由原告江苏泗阳京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丽丽
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
人民陪审员 谷士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