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鑫杰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财保8号
申请人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民院路555号曙光新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申请人武汉鑫杰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38号绿色新都四期401栋401、402单元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刘程荣,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杰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3,1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9栋14层06室房屋提供担保。2019年1月4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杰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3,1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9栋14层06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曾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