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鑫杰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民院路555号曙光新永区。
法定代表人曹菊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杰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38号绿色新都四期401栋、401、402单元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刘程荣,该公司经理。
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杰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10日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02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杰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且执行标的在3千万元以下,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统筹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10日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0217号仲裁裁决书,指定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继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