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550号
原告:***。
被告:兰州亚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兰州亚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2021年4月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6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菁
书 记 员 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