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上川镇五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兰州亚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兰州亚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20)甘0191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亚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两期向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0000元;若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有一期未履行付款义务,需向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欠款的2%的月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8162元。因义务人兰州亚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娟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坚会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