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544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后申请人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9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