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7101民初36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红霞,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会,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经济开发区西湖路北侧9幢。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宋 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梦婷
书 记 员  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