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史某、何某等与鲁某、王某1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7101民初285号
原告:史某,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何某,住甘肃省白银市。
原告:徐某,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鲁某,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王某1,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何某、徐某与被告鲁某、王某1、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史某、何某、徐某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史某、何某、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鲁某、王某1、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何某、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5元,由史某、何某、徐某负担。
审 判 员  宋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梦婷
书 记 员  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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