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付桂珍、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鲁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申16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桂珍,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忠颜,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鲁祥,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再审申请人付桂珍、再审申请人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鲁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甘71民终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剑斌
审判员   倪孝钢
审判员   李海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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