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7700号
原告: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90778476X,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西湖路北侧9幢。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金,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原告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计957元,由原告江苏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祥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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