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商初字第00029号
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6元,由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