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623民初195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青松,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瑞信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立交桥东北处港九湾001幢2802号(洛王社区8网格2802号)。
法定代表人:严华益,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瑞信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瑞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被告湖南瑞信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提出反诉请求,本院合并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青松及被告湖南瑞信公司(反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严华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916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6月8日起按银行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53749.35元(合同约定:工程款的1%/日,按实际损失的30%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空心房”测绘服务协作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为被告在湖南省华容县7个乡镇的所有农村“空心房”提供测绘服务,总面积5183.3亩,合同单价50元/亩,总价259164.5元,付款方式按照首付款、进度款、尾款三部分分别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立即安排人员进场,按合同约定按时开展工作,并圆满完成了全部测绘服务工作。2018年5月份,原告将所有测绘数据成果全部提交给了被告,被告一共向原告支付了8万元。之后,被告就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瑞信公司辩称:***及其团队至今没有向我方提交其资质证明,我方对其是否具有测绘资质存疑;协议约定的施工周期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30日,原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我方提交测绘成果,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及其团队测绘期间的食宿费应该自理,但他都是在乡镇国土所就餐住宿,国土所已经向我公司发函催讨餐饮住宿费用,这部分费用应由***自行负担;我方对***测绘过的地块抽选了42个样本进行检测,发现均不合格,我方要求***重新测绘,其一直不露面,因其没有按时按质量完成任务,给我方造成了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瑞信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108000元;2、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46000元(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为1000元/日,共计46日);3、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退赔工程款的利息;4、判令原告(反诉被告)退赔作业期间在乡镇发生的餐费、住宿费共计9275元;5、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获取业务,采取欺骗方式,夸大自身业务能力,编造自己为江西测绘院离职工作人员等事实,与我方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空心房”测绘服务协作协议》。合同约定,提交产品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前,且作业期间的食宿自理,但***违反合同约定,临时组建一群无测绘资质的人员进行工作,不仅未在约定期间内提交作品,还以我方公司的名义在乡镇吃饭住宿,现在禹山镇国土所已向我公司催讨费用。***完成测绘工作后,也未与我公司当面验收结算,只是采取微信及电话等方式反复要求我公司付款,我公司对其测绘地块进行抽样检测后,发现均不合格,其作业成果质量存在重大瑕疵,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认可湖南瑞信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08000元的事实,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对测绘资质提出要求,我方也不存在工期违约的情况,食宿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文件属性电子截图、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付款凭证和提交成果邮件截图、双方都提交了的《“空心房”测绘服务协作协议》及证明双方身份信息的资料,双方均没有异议,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测绘数据成果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反诉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数据成果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不能证明原告(反诉被告)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向湖南瑞信公司提交了测绘成果,但湖南瑞信公司对其测绘成果不满意,双方一直没有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2、对于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瑞金市富翔测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覃皓的测绘工程师证书、杨官华的毕业证书等证明***及其团队工作人员具有测绘资质的证明,被告(反诉原告)认为该营业执照系2019年1月25日颁发,在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后,并不能据此认为***具有测绘资质,本院认为,瑞金市富翔测绘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只能证明***目前是一家测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本案中的合同是***以其个人名义签订的,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具有测绘资质。3、对于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测绘成果比对图,原告(反诉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虽然湖南瑞信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公司,但由于其在本案中的特殊身份,其重新测绘的结果即使与***测绘的成果不一致,也不能据此认为***的测绘成果不合格,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4、对于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请与结算餐饮住宿费用告知书》及费用清单,原告(反诉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及其团队工作人员在禹山镇进行测绘工作时,在华容县国土资源局禹山国土资源所产生了住宿费、餐饮费用共计9275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5、对于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管理与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拟证明瑞金市富翔测绘有限公司不具有测绘资质的事实,本院认为,瑞金市富翔测绘有限公司并不是本案当事人,其是否具有测绘资质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瑞信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土地评估、地形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等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工作的公司。2018年,湖南瑞信公司承接了华容县九个乡镇的空心房测绘工作,因公司人手不够,2018年4月11日,湖南瑞信公司与***签订《“空心房”测绘服务协作协议》,将华容县梅田湖镇、禹山镇等七个乡镇的空心房测绘工作转包给***完成。协议约定,施工周期为4月10日至4月30日,费用标准与结算方式为:甲方(湖南瑞信公司)根据乙方(***)提交的复垦复绿范围区面积按50元/亩的标准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分二期进行,第一期按5000元/乡镇进场人员安排首付款,第二期为乙方分乡镇完整提交成果,甲方在10日内验收合格后分乡镇一次性支付项目余款。违约责任:1、乙方分乡镇完整提交成果,甲方验收后,应按乡镇完工进度进行结算,甲方不按约定付款的,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乡镇完工价款的1%/日支付;2、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支付延期费用,违约金按1000元/日扣减;3、测绘成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乙方应无条件在合同施工期内进行返工,拒不返工或返工成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甲方可以对验收不合格地块拒绝付款。协议签订后,***带领其团队工作人员进入乡镇开展测绘工作,分别于2018年5月11日、6月4日、6月6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湖南瑞信公司提交测绘成果,湖南瑞信公司对测绘成果不满意,双方对返工事宜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
另查明,***及其工作人员在华容县禹山镇进行测绘工作时,一直在华容县国土资源局禹山国土资源所吃饭住宿,2018年9月10日,华容县国土资源局禹山国土资源所向湖南瑞信公司下达《请与结算餐饮住宿费用告知书》,要求湖南瑞信公司支付测绘人员作业期间产生的住宿及餐饮费用共计9275元。该笔款项目前尚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中,作为甲方的湖南瑞信公司与作为乙方的***签订《“空心房”测绘服务协作协议》,约定***作为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湖南瑞信公司的要求完成测绘任务并向其交付测绘成果,该《“空心房”测绘服务协作协议》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本案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本案中,湖南瑞信公司承接了华容县九个乡镇的空心房测绘工作后,应当依法独立完成测绘工作,但该公司将其中部分工作转包给不具有测绘资质的***完成,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测绘承揽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合同确认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湖南瑞信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测绘公司,其应当知晓测绘业务不能转包给不具有测绘资质的个人完成,***明知自己没有测绘资质,仍以个人名义与湖南瑞信公司签订测绘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本案中测绘承揽合同虽为无效,但承揽方***已经付出了人力和物力完成了测绘任务并向定作方湖南瑞信公司交付了测绘成果,湖南瑞信公司辩称***的测绘成果不合格,但是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现合同无效,湖南瑞信公司应向***赔偿其因履行合同而受到的损失。本案的合同总价款是259164.5元,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逾期交付测绘成果且双方至今没有组织验收的现实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湖南瑞信公司向***赔偿损失129582.25元(259164.5元÷2=129582.25元),扣减湖南瑞信公司已经向***支付的108000元,还应支付21582.25元。关于违约金,因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自然也无效,所以双方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湖南瑞信公司反诉要求***支付的食宿费,因合同中并未约定食宿费的支付问题,所以可以默示为***承接测绘业务以后,应该食宿自理,且该笔款项实际属于***及其团队工作人员与华容县国土资源局禹山国土资源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湖南瑞信公司也未代为支付,其无权向***追偿该笔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瑞信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测绘工程款21582.2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湖南瑞信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94元,由***负担2397元、湖南瑞信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397元;反诉费3566元,由湖南瑞信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智频
人民陪审员 聂邦宁
人民陪审员 蔡永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尚 梨
书 记 员 刘 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四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