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旺鼎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旺鼎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1665号
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江门市**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回对江门市**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负担(****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已预缴2600元,本院退回1300元)。
审 判 长 刘培英
审 判 员 谭卫东
审 判 员 张 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希灵
书 记 员 郑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