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沭阳县耿圩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1470号

原告: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853471966,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马厂镇326省道北侧自来水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少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泰,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耿圩中心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246967191X9,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耿圩镇耿圩街。

法定代表人:章文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雄,该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以福,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传新,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程家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