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1470号
原告: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853471966,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马厂镇326省道北侧自来水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少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泰,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耿圩中心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246967191X9,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耿圩镇耿圩街。
法定代表人:章文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雄,该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以福,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传新,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程家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