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555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原告:***,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建,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马厂镇北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少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洲,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宿豫区保安乡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保安乡保安街/div>
法定代表人:孙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市宿豫区保安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沈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艳
书 记 员 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