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1138号
原告:***,女,1961年1月20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男,1986年1月8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梁梦娜,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代理人:韦宗帝,广西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恒坤,广西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岑溪市岑城镇东宁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MA5L928009。
法定代表人∶莫崇飞。
被告:陈晓文,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岑溪市。
原告***、***、梁梦娜与被告广西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晓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梦娜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梦娜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梦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9元,减半收取2384.5元,由原告***、***、梁梦娜负担。
审 判 员 谢志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艳春
书 记 员 韦榕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