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豫宏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11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豫宏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8)苏131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1830409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830409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认可法院的调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但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苏1302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对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詹家山北路17号诸暨上海城11幢2单元602室房产由本案查封并进行司法拍卖,该房产于2020年10月28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1508221元。经核实,该处房产抵押权金额为1594353.15元,拍卖款项清偿抵押权后,无剩余款项可供分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詹家山北路17号诸暨上海城11幢1单元602室房产,经查明已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以(2019)浙0681执109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首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已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D×××**机动车已由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司法拍卖并分配完毕。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认可法院的调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上述事实,均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卫   庆 审判员 张叶凯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 刘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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