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豫宏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11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豫宏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11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2481014.76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481014.76元未执行到位。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但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苏H×××**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认可法院的调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均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卫庆 审判员  张叶凯 审判员  李 敏
书记员  张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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