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泰中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某某、项惘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02执恢594号
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泰中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已被执行人徐士宇名下有不动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项惘、王丽娟、张小磊、张林、徐士宇、陈锋、宿迁东晟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坤物资有限公司、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案款239024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等。 本院在执行北京泰中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项惘、王丽娟、张小磊、张林、徐士宇、陈锋、宿迁东晟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坤物资有限公司、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项惘、王丽娟、张小磊、张林、徐士宇、陈锋、宿迁东晟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坤物资有限公司、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项惘、王丽娟、张小磊、张林、徐士宇、陈锋、宿迁东晟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坤物资有限公司、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项惘、王丽娟、张小磊、张林、徐士宇、陈锋、宿迁东晟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坤物资有限公司、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项惘、张小磊、张林、徐士宇、陈锋、宿迁东晟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坤物资有限公司、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徐士宇已自动履行案款20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徐士宇的执行申请,强制性扣划被执行人王丽娟名下银行存款252899.5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人身线索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项惘、王丽娟、张小磊、张林、陈锋、宿迁东晟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坤物资有限公司、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项惘、王丽娟、张小磊、张林、徐士宇、陈锋、宿迁东晟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坤物资有限公司、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2252899.54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项惘、王丽娟、张小磊、张林、徐士宇、陈锋、宿迁东晟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坤物资有限公司、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书记员 刘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