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11执232-2号
关于***与***、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9)苏1311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查控。期间,分别对被执行人***、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六次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后对三被执行人名下的102个银行账户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同时,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济民、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小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标的299273元,已强制执行到位17327.14元,尚有281945.86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相关债权应通过破产程序清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对此并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住址在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法委托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进行调查查询,经浙江省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名下有位于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詹家山北路17号诸暨上海城11幢2单元602室房产一处,本院已依法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 又查明:2020年6月5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02号破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向该案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再查明:2020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20)苏1311执23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长  朱卫庆 审判员  张叶凯 审判员  李 敏
书记员  徐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