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02破申14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宿城支行)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通知了忠诚公司。忠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忠诚公司住所地位于我院司法辖区内,且登记机关是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申请人苏州银行宿城支行对被申请人忠诚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忠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予履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忠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对于申请人苏州银行宿城支行的申请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金诚公司设立于2008年10月08日,登记机关是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宿迁市宿城区阳光花园10幢1602室,法定代表人陈远民,注册资本33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施工、道路施工、水电安装。被申请人忠诚公司欠申请人苏州银行宿城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9654781.62元,申请人苏州银行宿城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未获清偿。
受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对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苗其宝
法官助理 曹尧瑶
书 记 员 臧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