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终2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5月2日生,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阳光花园10幢1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2017)苏1311民初6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本案一审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等诉讼文书未有效送达,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7)苏1311民初69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黄亚非
审判员***
审判员朱海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