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业鑫电梯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内江市业鑫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11民初831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东方广场商业中心2-6-3。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业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376号2幢2单元26楼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内江市业鑫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内江市业鑫电梯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向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履行了诉请义务,原告的权益已得到实现,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依法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