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83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业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889号五幢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314520092C。
法定代表人:王健。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源新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金鹅镇竹市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79610114H。
法定代表人:卢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27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电梯服务费7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94元及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魏 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力生
书 记 员 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