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业鑫电梯有限公司

内江市业鑫电梯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源新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83执恢711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业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889号五幢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314520092C。
法定代表人:王健。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源新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金鹅镇竹市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79610114H。
法定代表人:卢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27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电梯服务费75000元、利息及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28806元,缴纳执行费306元后,申请人领取案款28500元。
经法院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针对剩余案款46500元及利息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40000元;二、被执行人放弃剩余案款6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且应当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1083执恢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魏 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力生
书 记 员  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