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xx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5民终36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xx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xx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xx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六安xx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502民初6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六安xx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本院认为,六安xx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安xx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六安xx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