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蕲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323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湖北蕲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申请执行人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蕲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323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蕲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蕲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51860.53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