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恢3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蕲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四组号。
被执行人:湖北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7153175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生于1964年4月4日,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蕲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郎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郎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7执恢368号案
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