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蕲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朗泰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蕲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朗泰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7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北蕲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朗泰建设有限公司帐户存款50000元,2020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湖北蕲鑫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127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