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金山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福泉市金山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福泉市大德置业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黔2702执939号
福泉市大德置业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福泉市金山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作出的(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20)黔2702民特606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福泉市金山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1.1499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承担本案执行费约1572元(以实际到位金额计算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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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2021)黔2702执939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