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金山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福泉市金山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黔2702执1832号
福泉市安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睿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福泉市金山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21)黔2702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福泉市金山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800000元;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约20400元(以实际到位金额计算执行费)。
………………………………………
特此通知。
附:(2021)黔2702执1832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风险提示:
一、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四、财产处置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涉及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的,将委托拍卖辅助公司进行,因此项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地址:福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550500联系人:联系电:0854-862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