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2财保14号
申请人:巴林左旗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振兴大街中段228号。
法定代表人:岳文龙,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赤峰市。
被申请人:辽宁致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塞湖街27-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巴林左旗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致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巴林左旗利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旭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