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科佳信(北京)电气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二研究所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424号
申请人:中信科佳信(北京)电气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693810763,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茂路38号院4号楼。
法定代表人:**法。
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二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长广社区山水东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信科佳信(北京)电气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二研究所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民初495号。申请人中信科佳信(北京)电气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二研究所名下银行存款108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科佳信(北京)电气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二研究所名下银行存款108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