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1执128号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0四研究所、广州市登泰船厂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0四研究所与广州市登泰船厂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13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市登泰船厂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的支付义务,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0四研究所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827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市登泰船厂有限公司将执行款18449元(含执行费174元)缴至本院代管款帐户,将案款1827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174元作为执行费并上缴国库。
因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经办法官:***;联系电话:020-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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