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广州市登泰船厂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1执128号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0四研究所、广州市登泰船厂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0四研究所与广州市登泰船厂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13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市登泰船厂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的支付义务,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0四研究所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827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市登泰船厂有限公司将执行款18449元(含执行费174元)缴至本院代管款帐户,将案款1827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174元作为执行费并上缴国库。 因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经办法官:***;联系电话:020-8321**** 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8321****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